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城市综合开发;土地整理开发经营;国有资本投融资和资本运营;基础设施及公用工程、环保项目投融资;产业发展基金运营管理;金融类产业投资;区域综合开发;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投融资;棚户区(城中村)改造开发;房地产开发(含安居房、共有产权房、公租房类保障性住房);房屋租赁;物业管理;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投资和经营、土地收储和开发、矿产资源开发、国家储备林投资开发、城市空闲土地盘活,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、复垦及环境整治、储备地日常管护及租赁类土地相关业务;教育项目投资(除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项目外);医疗卫生项目投资;医疗卫生项目建设、经营及管理;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、管理及咨询;医疗设备经营、管理;健康养生管理、服务及咨询;全区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;城乡供水、排水、污水处理、水土保持及综合开发利用;全区交通旅游资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;易地扶贫搬迁、水库移民、移民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;移民后续产业综合开发;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